茶叶及其制品国际标准跟踪研究报告(续)
六、茶叶进口国在茶叶标准方面设置的技术壁垒情况
2006年我国对茶叶出口经营权放开后,茶叶出口配额管理随之取消,届时大批内贸生产、流通企业会期待进入国际市场,出口竞争极可能会一哄而上,出现“自相残杀”的局面,使茶叶出口价格可能急剧下降,让进口国坐收渔利。而进口国对于我们的产品出口,也不会照单全收。将是以日益苛刻的各类技术标准阻挠、限制我们产品的进入。近年来,随着带有技术壁垒倾向的国外市场准入标准不断实施(以发达的进口国和地区为主),对我国向部分地区的茶叶出口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我国出口欧盟地区的茶叶明显减少。与2000年相比,至2004年我国出口欧盟茶叶量和出口金额分别下降了22.3%和17.3%,至今仍处于下滑的状况中,究其原因,不断更新的市场准入标准的实施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目前欧盟的准入标准要求在世界范围内是属于最严格的,欧盟指令中涉及到茶叶指令共有13项,这13项指令涉及到的内容都是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的指令。许多标准采用分析仪器检测低限LOD作为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此外,针对我国常用农药也规定得很严格,如2000年6月22日发布的欧盟委员会指令2000/42/EC将氰戊菊酯最新欧盟限量提高到0.05mg/kg,远远高于我国的 0.1mg/kg,这是导致我国茶叶的氰戊菊酯超标率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因素,也造成了我国出口欧盟茶叶的首次剧跌。2002年12月16日颁布的新标准中将乐果由0.2mg/kg变为0.05mg/kg,是我国指标的两倍,同时还新增加了农药生产中使用的增效剂,如S-421(八氯二丙醚)0.01mg/kg、阿维菌素0.02mg/kg等严格的限量标准。2003-2004年,欧洲几乎全面禁止了对我国农残问题突出的乌龙茶的进口。欧盟的指标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具有明显的技术壁垒倾向。表现在:
(一)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种类多,同时指标的设置显著提升
欧盟所颁布的农药残留标准涉及茶叶指标的目前已达189种,一些农药指标的设置,已降为原有指标的1%~10%,更有超过85%的指标采用仪器检测低限作为标准规定,即要求分析仪器不得检出,而其中有大部分是我国目前技术水平尚无法检测的。
(二)指标涉及面广
指标涵盖了在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农药类型,也包括了在农药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产品增效剂等化学品。在全部指标中,有相当部分是欧盟各国已停产,而欧盟以外地区尚在生产使用的农药,其中有许多农药残留指标是我国目前技术水平正进行实验方法分析,尚无法应用于茶叶产品检测。
(三)对农药指标要求有针对性地不断更新
突出地表现在近年来,当我国茶叶行业经过艰难地调整,花费巨大的代价适应了欧盟实施的一些准入标准(如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等)后,新的标准要求又再次出现,自去年起,欧盟提出了严格的硫丹限量指标,将残留限量从30mg/kg调整为0.01mg/kg,这是我国茶叶生产者将面对的、新的严峻局面。这一农药作为广谱的杀虫剂和原有农药的替代品,目前被广泛应用于我国茶叶生产中,其降解时间较长,在欧盟实施标准的起始时间前,尚不能满足新的限量要求。虽经我国茶叶专家据理力争,改为以一个暂时性标准作为缓冲期过渡,但今后的生产仍然要面对类似的、新的变化。可以确定,这些标准制定时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摄入毒性分析,具有明显的技术壁垒性质,存在不合理因素。
欧盟每年产茶季节修订农残限量标准,这与CAC法典制定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的依据——风险评估不一致。同时也与SPS协定中的第4条“等效性”以及TBT协定中“2.4”对国际标准的“认同性”不吻合。也未实施TBT协定的2.5中的“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没有按2.12规定给各成员国“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这些也正是我国可向“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出要求,按TBT协定的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有关规定解决。2005年5月3日和6月2日,欧盟先后发布了G/SPS/N/EEC/260和G/TBT/N/EEC/85通报,将硫丹排除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附件1中,取消了此活性物质的授权,两项通报的拟生效期均为2005年8月1日。根据相关通报G/SPS/GEN/557的规定,该两项通报生效后,硫丹在产品中的MRL将按照0.01mg/kg执行。硫丹是一种具有杀螨作用的有机氯类广谱杀虫剂,在茶园中应用比较广泛。据农业部统计,目前硫丹在茶叶中的每年推广使用量为40吨左右,应用面积50万亩次。此次欧盟撤消硫丹登记的260指令即将对我国相关产业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处置不当,我国茶叶出口将又一次遭受由于农药残留过高而引起的贸易壁垒。同时欧盟的新指令,具有壁垒的扩散效应,往往引起其它国家的效仿。
从近年来我国茶叶生产的情况分析,出口欧盟茶叶所面对的技术性壁垒是无法避免的。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会出现暂时的、部分的茶叶出口被动局面,所采取的对应措施,是在生产中调整农药产品,这需要付出信息传递、调整时间和资金投入为代价,对出口市场销量和声誉也有影响。由我国近年茶叶出口的情况看,长期影响会更多体现为因检测费用、贮运时间等影响,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由此制约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我国绿茶出口对日本茶农带来了冲击,日本采取了类似原产地保护的措施,蒸青茶在市场上出售时必须标明产地,经销商不敢将中国生产的蒸青茶拼进日本本地生产的蒸青茶销售;加上日本经销商对我国蒸青茶生产情况了如指掌,销售多少,进口多少,随时要货,不搞库存,增大了我国蒸青茶的库存压力;同时日本也开始实施技术壁垒,保护本国茶农利益,提高对出口到日本茶叶农残要求。
日本在2006年6月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卫生法,不仅将茶叶设限农药数量增加到214种,还规定设限外的500多种农药残留以 “一律标准”严格要求,即统一以0.01mg/kg为限量,同时将检测茶汤的方法由原先采用的茶汤检测法,修改为更严格的试剂直接提取干茶法。此“一律标准”将增大我国出口日本茶叶检出农药的几率,并成为违禁的理由追究出口企业。但日本的准入标准制定有相对的合理性,并非不能达到。只要产茶地区认真执行无公害标准,基本上就能符合出口日本的要求。其障碍主要在于日本的准入标准规定了产地登记措施,注重过程管理,强调有齐全的档案记录备查,与我国现有的生产方式有不适应之处。这给出口企业的管理带来了难度,增大了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