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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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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自: 时间:2005-8-9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05—1986《出口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05—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 SN/T 0925—2000 代替ZB X50 005—1986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 2 引用标准 SN/T 0916—2000 出口 SN/T 0918—2000 出口 3 定义 总灰分 total ash 在规定的温度下,试样经灼烧完全灰化后所得到的残留物。 4 抽样与制样 按SN/T 0918抽取试样。 4.2 制样 按SN/T 0916 进行制样。 5 检验方法 在规定的温度下灼烧灰化,将有机物分解除去,达到恒重。 5.2 仪器 5.2.1 瓷坩埚:高型,容量30 ml。。 5.2.2 瓷舟:容积60 mm×30 mm×15 mm。 将洗净、烘干的坩埚或瓷舟放在高温电炉内,在(525±25)℃灼烧1h,待炉温降至200℃时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称重,精确至0.001 g。 5.2.3 高温电炉:附温度控制器。 5.2.4 干燥器:内盛有效干燥剂。 5.2.5 分析天平:感量0.0001 g。 5.2.6 电炉:附调压器。 5.3 分析方法 5.3.1 525℃恒重法(仲裁法) 用已称重的坩埚称取磨碎的试样约2g,精确至0.001g,然后放在电炉上徐徐加热,使试样充分炭化至无烟为止。将坩埚移入高温电炉中,以(525±25)℃灼烧至无炭粒(通常至少需2 h)停止加热,待炉温降至200℃时,取出坩埚置于干燥器内冷却、称重,精确至0.001 g,再将坩埚移入高温电炉内,以(525±25)℃灼烧1 h,取出、冷却、称重。再重复以(525±25)℃灼烧,每次30 min,取出,冷却、称重。重复此操作过程,直至两次连续称重之差不超过0.001 g为止。取最小称重。 5.3.2 700℃ 20 min法(快速法) 用已称重的瓷舟,称取磨碎的试样约2 g,精确至0.001 g。然后将瓷舟放入高温电炉内,将炉门开启少许,接通电源,让试样徐徐炭化,待烟冒尽后关闭炉门,继续升温至700℃时起,保持(700±25)℃灼烧20min。待炉温降至200℃时,取出瓷舟,置于干燥器内冷却,称重,精确至0.001 g。 5.4 结果计算 5.4.1 5.4.2 5.5 允许误差 测定应作双试验。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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