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普洱茶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普洱茶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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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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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茶 |
紧压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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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12.5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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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灰分≤ |
6.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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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 |
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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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浸出物≥ |
38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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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纤维≤ |
14 |
15 |
5.4普洱茶卫生指标 (见表3)
表3 普洱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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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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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茶 |
紧压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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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Pb计),mg/kg≤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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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以Cu计),mg/kg≤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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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六(BHC),mg/kg≤ |
0.2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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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涕(DDT),mg/kg≤ |
0.2 |
5.5净含量充差
普洱茶产品单间包装含量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批量包装产品净含量不允许有负偏差。
6、实验方法
6.1取样和试样制备
取样按GB/T8302—1987规定执行;试样制备按GB/T8303—1987执行。
6.2感官品质检验
按SB/T10157—1992规定执行。
6.3理化指标检验
6.3.1水分检验
按GB/T8304—1987规定执行。
6.3.2灰分检验
按GB/T8304—1987规定执行。
6.3.3粉末含量测定
按GB/T8311—1987规定执行。
6.3.4水浸出物测定
按GB/T8305—1987规定执行。
6.3.5粗纤维测定
按GB/T8310—1987规定执行。
6.4卫生指标测定
按GB/T5009.57—1996规定执行。
6.5净含量检验
用感量为0.1g的天平随机称取10包(个、盒),取其平均值。
7检验规则
7.1组批及抽样
7.1.1以同一批原料、相同工艺、在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1.2抽样
按GB/T8302—1987进行。
7.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须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
7.3型式检验
7.3.1正常山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7.3.2行使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行使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是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行使检验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若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净含量允差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项目进行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卫生指标有人一项不合格时,则不再复验,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识、包装、运输、贮运
8.1标志
产品包装的标签、表示应符合GB7718—1994和GB/T191—2000的规定。
8.2产品包装应符合SB/T10036—1992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途中必须有防晒、防潮的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产品必须贮藏在清洁、通风、避光、无异味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8.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准论条件下,普洱茶是与长期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