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红灯”再现 中欧贸易排序列首

作者:未知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0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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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日前欧盟已经有了一个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初步评估意见,对我们来说,情况可能不太乐观。

  1998年欧盟颁布了关于五条标准的905.98号法令,当时欧盟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但仍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规定了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按中国学者归纳即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贸易环境公平化、金融参数合理化五个方面。

  根据欧盟此次的评估,只有第二条“在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国家导致的扭曲,没有使用非市场的贸易或补偿制度”,即经济主体自由化的标准得到了认可。

  此前,国内各方对欧盟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突破持普遍的乐观态度,虽不奢望毕其功于一役,却也希望能出现与美国商务部的听证会上不同的情况,能有所突破。

  早在今年2月,欧盟对中国提交的《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经过历时半年的审议之后,就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再次向中方提出了31个具体问题。按照31个问题在5条标准中的分类,中方紧急递交了《中国市场经济补充报告》。

  中方递交的报告对市场经济程度的认定为69%,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权威消息表明,欧盟对此并没有直接否定,而是提出了“反倾销中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说法,按照具体的规则衡量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当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下,和对待单独的公司不同,评估将不一定导致一个全面的负面结论”,在这样的初评基调之下,欧盟针对大量具体制度和实践提出质疑。

  欧方专家们对国有经济显示出了特别的兴趣,并对其中的政府干预提出质疑。对此,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委托的北师大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课题组提出,应该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性资源支持与政府的必要管理相区别。从反倾销角度看,国有企业国有股比例高低,重在防止政府变相地给企业以财政性补贴,而不是所有的政府干预。

  对中国《会计法》的实际实施,尤其是在公司遵守该法并实施一致、能够保证对产权的尊重和有效的破产制度之运作的法律体系方面,对方特别列举了大量案例,印证实际问题的广泛存在。其中虽有言过其实、以偏概全的问题,但却成为欧盟对中国说“不”的证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将长路漫漫。在今年5月初温家宝访欧期间两国签署的《中欧联合新闻公报》中,普罗迪主席确认将向中方提交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无损于最后结果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欧盟的回复中,确实没有出现明确的否定性字眼,对方表示,支持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随时欢迎中国下一轮申请。

  按照程序,本次欧盟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仅仅完成了“技术评估”,而且这一结论“并没有上升到决策过程”,因为欧盟委员会并不能代表欧盟理事会。有资深专家乐观地估计,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有望在欧盟取得突破。这可以根据双方的经贸利益判定。

  在欧盟东扩为25国以后,以外向型经济为特征的欧盟与中国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海关总署提供的今年前5个月贸易统计数据表明,中国与欧盟双边贸易总额达到657.2亿美元,增长了35.9%,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15.5%,欧盟已超过日本和美国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双方日前已经就建立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达成共识,更加协调的经贸关系是双方共同的需要。随着中国的贸易地位在国际上的凸显,我们所遭遇的贸易摩擦会相应增多,而整个国际贸易环境的好转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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